安徽省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管理工作,保證評審質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7〕5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是負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組織,其職責是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申報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 第三條 評委會的組織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統一管理; (二)評委會組建層次與權限相統一; (三)公平、公正、民主、擇優和德才兼備; (四)維護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評委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并按高、中、初級實行分級管理。全省高級職稱評委會和省直中、初級職稱評委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省轄市、縣(市、區)中、初級職稱評委會分別由省轄市、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 第二章 評委會組建 第五條 評委會原則上按職稱系列組建。行業或專業較多的系列,可按行業或專業組建,也可按相近專業合并組建。不得跨系列、跨專業(不同專業或非相近專業)組建綜合性評委會。 第六條 組建評委會時,應明確開展職稱評審的系列(專業)、職稱級別、評審區域、人員范圍等內容。高一級評委會可評審同系列同專業本級及以下級別職稱。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進行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七條 評委會可以常設,如因特殊情況,經相應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也可以臨時組建或隨時調整、撤銷。組建評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足夠數量且符合條件的高(中)級職稱評審專家; (二)評審范圍內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達到一定規模,每年有一定的評審工作量; (三)職稱評審工作機構健全,評審制度完備,監督管理嚴格,有能力實施職稱評審組織管理工作; (四)能夠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稱政策,能夠制定引領行業發展、客觀科學的評審標準。 第八條 評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由組建單位人事或相關部門承擔,也可委托人事代理中介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承擔。承擔評委會日常事務工作的機構或部門(以下簡稱“評委會辦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評委會日常工作的條件; (二)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工作人員要有較強的法紀觀念和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評審工作各項規定,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完成評審任務。 第九條 職稱管理部門一般對評委會實行三年一個周期的核準備案,核準備案時要對評審委員會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委會保留、限期整改、暫停評審工作、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收回評審權等處理意見的依據。 第十條 組建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制度。備案材料應包括擬評審范圍內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狀況、評審辦法、評審標準、評審專家等材料。符合評委會組建條件的地方和單位,須按下列程序申請核準備案: (一)組建高級職稱評委會,由省直部門(單位)、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組建中級職稱評委會,由省轄市部門(單位)、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省直主管部門(單位)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三)組建初級職稱評委會,由省、省轄市和縣(市、區)部門(單位)分別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章 評委庫設立 第十一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在申請組建評委會時,應設立具有一定數量的擔任本專業相應或較高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評委會評委庫。評委庫由正副主任人選、委員人選和專業(學科)評議組組成人選三部分構成。 第十二條 評委庫根據評委會的評審專業范圍,按評委會及專業(學科)評議組規定人數的2至3倍設立。 第十三條 設立評委庫應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統籌規劃,統一布局,打破系統、地區和單位限制,綜合考慮入庫成員的年齡、專業、學歷、職級以及地區(單位)分布等因素。一般性專業評委庫中,同部門、同單位專家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 (一)高級評委會評委庫。由本系列(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正高級職稱評委庫,須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副高級職稱評審委庫,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中級評委會評委庫。由本系列(專業)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初級評委會評委庫。由本系列(專業)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入選評委庫成員須在職在崗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堅持原則,不徇私情,能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三)專業技術水平較高,業務工作能力較強,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知名度; (四)能正確掌握和準確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職稱政策,長期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深入了解本專業發展趨勢,系統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五)身體健康,熱心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有參加評審活動的時間和精力,能自始至終參加評審工作; (六)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五條 取得職稱未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以及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行政領導,一般不列入評委庫成員人選。 第十六條 評委會評委庫的人選由其所在單位推薦,并填寫《評委庫成員推薦表》(見附件),報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后送相應評委會組建部門(單位)遴選,最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評委庫成員根據備案周期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不少于三分之一,不多于三分之二。對于調離本專業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職責情形的,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及時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調整。評委庫成員增補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第四章 評委會及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 評委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單數,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出席高、中、初級評委會委員分別不得少于下列人數: (一)按系列組建的高級評委會委員不少于17人;按行業或相近專業合并組建的高級評委會,委員不少于13人;按專業組建的高級評委會,委員不少于11人; (二)中、初級評委會委員不少于9人。 評委會人數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評委會根據需要,可按分支專業(學科)組成若干專業(學科)評議組。評議組負責審查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議,提出書面評議意見。專業(學科)評議組有推薦、建議權,其對申報對象的評議意見是評委會評議表決的重要參考依據,無論贊成與否,都須提交評委會評議表決。 第二十條 專業(學科)評議組組成人員一般為單數,須由3名以上具有本專業(學科)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組長1名。組長由出席評委會的委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委員,須在評審會議召開前,按下列辦法產生: (一)高級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產生 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高評會組建單位從評委庫中按擬定專業和人數(除正副主任委員外)隨機抽取。 高評會設在省轄市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高評會所在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高評會組建單位從評委庫中按擬定專業和人數(除正副主任外)隨機抽取,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中級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產生 省直中評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托省直主管部門,省轄市中評會由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中評會組建單位,從評委庫中按擬定專業和人數(除正副主任外)隨機抽取。 (三)初級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產生 省直初評會由省直主管部門會同初評會組建單位,省轄市、縣初評會由省轄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初評會組建單位,從評委庫中按擬定的專業和人數(除正副主任外)隨機抽取。 第二十二條 在抽取高、中、初級評委會和專業(學科)評議組組成人員時,同單位(部門)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評委會及專業(學科)組成員產生后,評委會因故推延一周以上的,其評委會委員及專業(學科)評議組成員應重新抽取。 抽取的評委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評審會議的,應當按照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及時補充調整評委,按照管理權限,報送職稱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參與職稱評審的工作人員,對隨機抽取產生評委名單負有保密責任。評委名單不對外公布。 第二十四條 評委會委員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每年調整一次,調整量應占上年度評委會、專業評議組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多于三分之二。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連續參加評審會議一般不得超過3次。 第五章 評委會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評審時,先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報告有關評審材料審查情況,然后由專業(學科)評議組長或初審委員介紹初審意見,最后由所有出席委員在聽取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充分討論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議并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數須達到出席會議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或因故中途離會未參加評議的委員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會后補投票。 第二十七條 會議結束后,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當場宣布評審結果。對評委會未通過的申請人,不得進行復議(復評)。 第二十八條 專業(學科)評議組評議、評委會會議,除評委會組建單位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列席。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召開評審會議,應做好會議記錄,連同其它有關評審材料歸檔備查。記錄內容包括開會日期,出席評委、會議議程、評審對象、評委評議意見(含評委發言摘要和評審討論情況)、投票結果、申報人評審未通過的原因、對一些專項問題的處理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評審專家應當根據評審情況填寫評審表及評審結論,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三十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按管理權限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審核批復。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專業(學科)評議組和評委會評審實行封閉式管理。參加專業(學科)評議組和評委會評審的人員應堅持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審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一)準時參加評審會議,并按評審程序進, 行評審工作; (二)不得向外泄露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和評審討論、表決情況; (三)不準擅自接收申請人提交的任何材料。不對外接受有關評審情況的查詢; (四)不得徇私、放寬評審標準條件以及其他有礙公正評審的行為; (五)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無論擔任何種行政領導職務,都是普通一員,評審中不得有行政干預的言行; (六)評委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在涉及評審其直系親屬或直接關系人時,應予回避。 第三十二條 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利用評審工作便利打招呼、牽線搭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調離評審工作崗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故意泄露專家身份,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取消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有違反有關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應視情節停止評審委員會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收回評審權,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授權組建評審委員會的地區和單位的評審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巡查、隨機抽查,受理舉報并負責核查和處理。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對評審委員會擅自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的,評審結果無效。對評委會組建單位無故連續兩年不開展評審工作的,按自動放棄評審權處理。 對違背誠信承諾、弄虛作假的申報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申報資格;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5年內不得再申報職稱。逐步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征信共享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是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皖人發〔2004〕80號文廢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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